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南铁监管办发〔2008〕3号
关于重新公布《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江西地方铁路开发公司,景德镇市地方铁路管理局,路局管内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
现重新公布《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廿六日
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31号)、《关于完善铁道部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实施意见》(铁政法函〔2005〕 4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许可,是指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设定,由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在管辖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实施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监管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实施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许可的内容及相关事项,采用一定方式予以公示。
第五条 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企法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安全监管办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申请,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对从事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资格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对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许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同时按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企法处收到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安全监管办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安全监管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
第九条 企法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处审查。转送申请材料时应当附《提请行政许可审查书》(见附件3)。《提请行政许可审查书》一式二份,由送达人和收件人签字后分别留存。
第十条 业务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申请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为七日;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的为二十日;
申请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为三十日。
第十一条 业务处对申请事项审查完成后,填写《审查意见书》(见附件4),经处领导审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与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文本和电子文档(见附件5、6)一并送交企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对重大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审查,业务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报请主管局领导批准。
业务处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填写《行政许可审查延期通知书》(见附件7),由企法处送达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处共同审查的行政许可申请,企法处受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送主审业务处。主审业务处应当及时商其他相关业务处,形成一致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企法处对业务处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三份,除送达申请人外,负责审查的业务处和企法处分别留存一份。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由审查的业务处提供证件样本,经企法处审核后,在规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的,按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依法需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原审查业务处研究确定后,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审查意见》(见附件8)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一并送交企法处。经企法处合法性审核后,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被撤销人。
依法需要注销行政许可的,由原审查业务处会同企法处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由安全监管办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办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行政许可申请书、审查表、受理通知书、决定书等格式文本费用及行政许可证件工本费用;
2.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费用;
3.行政许可办理人员培训费用;
4.监督检查费用;
5.相关资料费用。
第十八条 企法处应当建立完整的行政许可档案,妥善保管行政许可档案材料。业务处应当建立详细的行政许可审查过程记录档案。各种档案材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南铁安监发〔200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提请行政许可审查书
4.审查意见书
5.行政许可决定书
6.行政许可决定书
7.行政许可审查延期通知书
8.撤销行政许可审查意见
9.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南铁许不受字[ ]第 号
:
我办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我办认为你所申请的事项 现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南铁许受字[ ]第 号
:
我办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认为你单位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我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决定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依法需要我办组织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特此通知。
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提 请 行 政 许 可 审 查 书
提审字[ ]第 号
:
申请的 事项,我处已于 年 月 日决定受理。现将有关材料转送你部门,请予以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依法需要组织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我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加盖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证件的,请及时制作并送我处。我处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人:
收件人:
企 法 处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审 查 意 见 书
企法处:
你处于 年 月 日提请审查的 事项,现已审查完毕,并于 年 月 日作出 的决定。请进行合法性审核后送达被许可人。
附:行政许可决定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审 查 部 门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铁许准字[ ]第 号
:
我办于 年 月 日受理的你单位关于 的申请,经审查,符合《 》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内容:
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铁许不准字[ ]第 号
:
我办于 年 月 日受理的你单位关于 的申请,经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行政许可审查延期通知书
南铁许延字[ ]第 号
:
我办于 年 月 日受理的你单位申请的 事项,不能在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延长审查期限 日。理由是:
特此通知。
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撤销行政许可审查意见
企法处:
我处研究决定撤销 (南铁许准字[ ]第 号),现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你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如无不妥,请送达被撤销人。
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办人:
处负责人:
审查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铁许撤字[ ]第 号
:
我办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决定
(南铁许准字[ ]第 号),经查:
根据《 》规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政务工作 行政许可 程序 通知
抄送:路局企法处。
南昌铁路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