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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旅行须知

发布时间:2009-4-21 17:20:26      点击数:1612

      

         (信息供参考,如有变化请以车站公布为准)

 

1.旅客须在乘车前购买车票。车票须在铁路车站或铁路指定的代售点购买。

2.随同成人旅行身高在1.1-1.5的儿童可购买半价座票,超过1.5时应购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3.在普通大、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及中、小学生读书,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且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贴有电子优惠卡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购买四次家庭居住地到院校的学生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警察证”享受半价车票。

5.旅客须按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并在有效期内到达到站。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中途下车恢复旅行须办理签证,但卧铺票和动车组列车车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

6.动车组列车的车票最远只发售到本次列车终点站。到动车组列车终点站以远的旅客可购买联程票。

7.成人旅客免费携带物品20千克、儿童旅客10千克。每件物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乘坐动车组列车旅客的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30厘米。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旅行中,旅客须自行妥善保管携带品。

8.旅客退票须在列车开车前在乘车站或购票站办理,并核收票价20%的退票费。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

9.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

10.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11.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变至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12.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 50%的票款:
(1)
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去票处理。
(2)
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
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min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
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
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13.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
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身高超过1.4m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只补收至前方停车站的票款。

(3)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14.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郊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15.本须知是旅客乘车有关规定部分简介,详细规定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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