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供参考,如有变化请以车站公布为准)
一.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异地票在旅客购票站或乘车站均可在列车开车前办理退票。
3. 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6.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违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